虚拟货币挖矿作为区块链技术早期应用的重要形态,曾一度在全球范围内引发热潮,由于其高能耗、金融风险以及对正常经济秩序可能带来的冲击,我国监管部门已明确对其采取严厉的整治措施,在这一背景下,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与虚拟货币挖矿相关的法律规制与权益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为理解和处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民法典基本原则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总体评价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为我们判断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合法性及正当性提供了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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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件之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尤其是“挖矿”本身不产生任何真实社会价值,反而消耗大量能源,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严重相悖,属于“法律禁止的民事法律行为”,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危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应全面整治,这一政策导向与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高度契合,以盈利为目的的虚拟货币挖矿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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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虚拟货币挖矿,特别是基于工作量证明(PoW)机制的挖矿,能源消耗巨大,被形象地称为“电老虎”,我国已明确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其高能耗特性直接违反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不具备正当性。
民法典视角下虚拟货币挖矿相关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其中最核心的是合同关系和物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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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的效力:
- 委托挖矿合同/设备租赁合同: 若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挖矿,或出租挖矿设备,此类合同因以虚拟货币挖矿为标的,而虚拟货币挖矿已被政策明令禁止且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类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已经支付了挖矿费用或设备租金,另一方应当返还;如果因挖矿活动造成了设备损耗等,有过错的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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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设备及相关权益的物权保护:









